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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付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23次阅读 75 2021-09-06 11:28:1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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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8〕56号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聘用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代替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和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是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环节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第五条劳动合同管理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法定的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劳动关系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和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第九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原合同及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条劳动合同除法定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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