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沪劳保综发(2008)2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颁布日期:2008-3-24执行日期:20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