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8)4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了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程序,现将《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八月五日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对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制订如下办法: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的集体合同;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集体合同规定》指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3、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审查的其他集体合同。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1、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范围之外的企业的集体合同;2、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3、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集体合同。浦东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特别指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之外的各类集体合同。三、报送审查时限1、企业集体合同报审时限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2、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报审时限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