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类薪酬制度11第二章工作时间及加工12第三章工资12第四章奖惩13第五章福利及卫生14第六章抚恤退休及保险第二章工作时间及加工二十四条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员工不按时到或早退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处。(三)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处。第二十六条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第二十七条工人除奉命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班后不得任意滞留。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出示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的加工令,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6小时。第二十九条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让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第三十条员工加工遇有特殊情况无法进行时,应即报告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拖延。第三十一条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在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给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第三十二条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先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第三十三条员工每月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第三章工资第五十二条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知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