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建工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工作奖励实施细则科技工作奖励实施细则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一、总则公司为了激励技术人员敢于创新、勇于挑战的敬业精神,积极促进企业科技研发工作的持续发展,充分体现“以科技占领市场”的发展理念,逐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经研究决定制定本细则对为企业争得荣誉及利用科技进步手段创造效益的技术人员实施奖励。2、科技进步2.1.获得科委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者2.1.1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人民币3—5万元;2.1.2市级及以上一等奖,奖励人民币2万元;2.1.3市级及以上二等奖,奖励人民币1.5万元;2.1.4市级及以上三等奖,奖励人民币1万元。2.2.获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者2.2.1省(部)级及以上一等奖,奖励人民币1.5万元;2.2.2省(部)级及以上二等奖,奖励人民币1.2万元;2.2.3省(部)级及以上三等奖,奖励人民币0.8万元。2.3.其他类别获奖项目,参照同等级别奖励办法执行2.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项目,按照《专利法》实施技术转让或另行奖励3、论文、论著3.1.发表论文者3.1.1发表在国家级科学、技术专业刊物上的论文撰写者,每篇奖励人民币1000元;3.1.2发表在省(部)级科学、技术专业刊物上的论文撰写者,每篇奖励人民币500元。3.2.论文获奖者3.2.1在省(部)归口部门举办的科技论文征集评选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者,每篇奖励人民币500元;3.2.2同上级别获得二等奖者,每篇奖励人民币300元;3.2.3同上级别获得三等奖者,每篇奖励人民币100元。3.3.其他专业性论文、论著的发表或获奖,视具体情况另行给予奖励4、科研成果和技改措施4.1.科技成果或技改措施(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增值效益者,按照直接增值利润的25%给予奖励,其中总奖金额的60%支付给项目组用于奖励,另外的40%进入科研储备基金;4.2.提供科技信息被采纳并产生经济效益者,给予直接获得利润额的2%或一次性的奖励。5、科研基金5.1.公司今后将按每年总产值的3‰留取专项基金,作为科研经费和奖励基金,由财务部单独建帐,按规定支付;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