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2006-2008)(草案)特别提示1、本股票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2、本计划的基本操作模式为:在公司达成一定业绩目标的前提下,按当年净利润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定的激励基金。通过委托回购的方式,委托受托机构在特定期间购入本公司上市流通股票,将购入的股票奖励给激励对象。3、本股票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一、释义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大众公用、公司指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股票激励计划指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2006-2008)(草案)激励性质的股票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该等股票在购入、归属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或在某些普通股东权利方面受到一定限制公司股票指大众公用流通股激励基金指在达到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目标的前提下,按当年净利润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该部分资金即为激励基金激励对象指被选择参加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对象,他们可以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获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受托机构指公司指定的为公司管理激励基金购买激励股票的专门机构窗口期指受托机构可购买和授予激励对象激励股票的期间,即激励基金提取后30个交易日以及完成购买激励股票后,授予激励对象的3个工作日;其中在以下规定期间内,将不购入和授予激励性股票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2、重大交易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若遇上述期间,则本计划中所述窗口期将做相应推迟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二、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了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