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薪酬与激励委员会特制定《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指下列人员:(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激励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第三条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第四条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拉开档次,杜绝平均主义;(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完全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三)薪酬激励本着公司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尽量杜绝短期行为,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四)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与过程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先考核、后发放”原则;(五)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以经营规模、业绩目标、工作能力等指标为依据,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和薪酬与激励委员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以及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薪酬与激励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具体测算和兑现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实施。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激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政策与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并提交董事会决策;(二)研究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方案,向董事会提供决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