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薪酬激励制度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制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制度》(下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不包括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股权激励,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一)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三)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三)实行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发展;(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以经营状况、业绩目标、工作能力等指标为依据,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国统股份薪酬激励制度(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收入坚持“先考核、后发放”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第六条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