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订)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效绩评价行为,完善企业效绩评价方法,确保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制定本细则。一、评价工作步骤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依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本细则规定的指标体系、工作方法、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按以下工作步骤和要求进行组织实施:(一)确定评价工作实施机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由评价组织机构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成立评价实施机构。1、评价组织机构直接组织实施评价的,由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确定评价工作人员,成立评价工作组,并根据评价工作需要选聘有关咨询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由评价组织机构明确。2、如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价,首先要选定中介机构,并签订评价委托书,然后由中介机构确定评价工作人员,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项目小组),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3、评价工作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管理、企业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2)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3)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4)评价项目主持人应有5年以上经济领域工作经验。4、咨询专家可以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研究机构、院校、行业协会、银行等多个方面邀请。参加评议的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谙熟企业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2)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相应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3)熟悉评价对象所在行业。(4)拥有相应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执业(技术)资格。(二)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由评价实施机构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确定具体评价对象,报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后实施。已组织专家咨询组的,评价工作组或中介机构应将《评价工作方案》送达每位咨询专家,并向专家咨询组介绍评价工作程序。(三)下达《评价通知书》。在评价实施前,由评价组织机构向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评价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评价的目的、用途、对象、评价经营年度、被评价对象应准备的有关基础资料及其对所提供评价基础资料应负的责任,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