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1章总则第1条为维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第2条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依法注册登记。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长期。第3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第4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2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第5条合伙企业名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6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第3章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第7条合伙企业的目的:作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若【】公司改为股份公司,亦指该股份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聚合合伙人的资本,对【】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第8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对【】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4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第9条本合伙企业由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1名,有限合伙人名。合伙人的姓名、住所详见本协议之附件。第5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10条合伙企业的资本合计人民币元,由全体合伙人缴付,出资方式为股权及现金,股权出资在年月日之前缴付、现金出资在年月日之前缴付。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详见本协议之附件。第11条合伙人保证其出资来源合法,且所出资之财产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其本人为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最终权益人,不会因此而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第12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没有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3条合伙人的出资,全部用于认缴或受让【】公司的出资/股份。第6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