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企业工会会计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会组织。第三条工会会计是各级工会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第四条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第五条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第六条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第七条工会会计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第八条工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第九条工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十条工会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第十一条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第十二条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十三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四条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第十五条工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六条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第十七条工会会计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八条工会会计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第十九条工会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第二十条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第二十一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单独反映。第三章资产第二十二条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等。第二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