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续聘任。公司董事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一)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二)必须通过专业培训或资格考核;(三)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四)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是监事不得兼任;(五)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六)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二)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三)协助和办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承办董事长交办的工作;(四)负责公司证券事务的管理工作;(五)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并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以保证其准确性;(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七)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八)帮助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