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设计与公司控制权专题一股权结构设计与公司治理根据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可以将股权结构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第一大股东拥有50%以上的股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第一大股东拥有不足20%的股权)三是股权相对集中或相对分散(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介于20%-50%之间)。(一)股权结构1、高度集中型的股权结构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在大部分东亚国家(地区),公司股权集中在家族手中,公司治理模式因而也是家族控制型。控制性家族一般普遍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形成家族控制股东“剥削”中小股东的现象。东亚地区除日本家族控制企业所占比重较少之外,在韩国,家族操控了企业总数的48.2%,台湾是61.6%,马来西亚则是67.2%。在菲律宾和印尼,最大家族控制了上市公司总市值的1/6。日本约68%公司股份由法人持有,约23%公司股份由个人持有,表现为股份高集中、低流动性各国最大的十个家族起码分别控制了本国市价总值的一半。0高集中使来自股东的监督行动强,对公司不利事项不易发生,但是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可能不健全。可能使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其中董事成员由大股东提名,董事会选择经理,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达到决策权与控制权高度一致。出于对控股权稀释的介意,大规模融资时倾向于采用间接融资,由此,公司负债率通常较高。除非大股东愿意,否则不易发生并购行为。高收购成本、低杠杆。更容易受金融市场中大波动事项影响股票期权—绩效股、选购权,较少使用深交所得研究报告表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经营绩效呈正向关系。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业绩越好;上交所的研究报告也发现:股权集中度与业绩呈正相关关系,即股权集中有利于业绩的增长。2、适度集中型的股权结构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前十大股东中后9名股东的股权数是第一大股东的1.5-2倍。在这类公司中,不存在绝对控股股东,表现为几个大股东股份比例较接近,其余股份流动性较强股份地位接近使主要股东之间相互制约,对公司不利事项不易发生。主要股东之间相互协调、沟通能力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