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独资企业的税收筹划一、案例背景(一)公司概况某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于1996年11月开业,经营期50年,公司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主要生产FOOTJOR品牌的各类高尔夫球鞋。公司投资方系英属开曼群岛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拥有该公司100%的股权,甲公司的总经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控股母公司---乙公司委派。自甲公司开业以来,一直与乙公司开展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甲公司主要负责高尔夫球鞋的生产,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以及人工成本的预算控制,并按集团的指令发送产品至目的港交货;乙公司负责接洽国外客户订单,并组织采购生产所需的进口原材料,负责与国外客户的货款结算;企业来料加工工缴费使用统一定价,价格由乙公司控制。生产高尔夫球鞋有三道加工工序,第一道和第二道工序较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第三道工序则较简单。结束后,甲公司出口给乙公司,并获得一定的来料加工工缴费。甲公司获利年度为1998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不考虑地方所得税)。(二)问题提出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有避税嫌疑。调查的实施步骤首先是界定甲乙公司两者的关系。通过对甲乙公司的调查,并上网了解了其投资方有关信息资料及采用问卷调查表的方式对该公司及关联方的职能进行了解,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关联企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都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国税发[2004]143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四条,对上述三个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