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办督查督办制度(草案)为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目标、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提高各部门(管理站)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内容(一)公司全局性工作部署和公司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公司工作目标、会议的精神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三)各部门(管理站)工作计划中列明的事项;(四)公司合同书、协议书中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五)公司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六)同级部门(管理站)委托的督办事项;(七)其它确需督查、督办及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二、组织领导建立以总经办为主、其它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总经办专门设立督查专员(兼),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制度的督促执行。三、公司建立以部门(管理站)第一责任人为主的自查自办工作体系,按各自职责和公司领导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四、总经办通过《督查督办工作记录表》履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五、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与任务分解、领导批示、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一)督查事项立项:督查立项由总经办统一管理,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与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内容基本一致。(二)公司领导批示:总经办对需要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在《督办事项登记表》中列明督查事项的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完成部门等,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部门(管理站)实施。(三)承办:相关部门(管理站)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接受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管理站)承办完成时限为《督办事项登记表》或公司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管理站)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部门(管理站)职责范围的承办任务,自接到《督办事项登记表》之日起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总经办进行协调。(四)延期调整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