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企业“十查”检查表企业名称:自查时间:序号自查内容具体项目法律依据处罚条款自查情况备注1查人员体系1.安全机构是否成立,责任分工是否明确;2.自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安全考核合格证或安全培训合格证;3.自查企业是否按照所属行业和规模配备专职并可以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4.自查企业是否设立班组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5.自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查责任体系1.自查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2.自查企业是否投入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3.自查企业职工是否遵守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