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