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共管账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资金安全,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共管账户的开立实行集团批准制度。(一)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共管账户开立审批表》,经公司领导审核后报集团批准。(二)填写《共管账户备案表》,对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预留印鉴卡等集中归档。第三条我公司与共管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维护双方的利益、信誉、实现共赢为目标,签订银行共管账户共管协议。第四条银行共管账户共管期为:从账户设立之日始至工程结算完毕之日止。第二章银行共管账户设立第五条合同签订双方按本管理办法签订银行共管账户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或者更改该共管账户性质,不得将此账户对外抵押或担保。第六条共管双方均在北京的在北京申请开立,双方在异地的,以方便项目运作为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开户地。开户行需在集团指定合作银行范围内。该账户性质为一般存款账户。第七条银行共管账户应于项目合同签订后开设。银行共管账户预留银行印鉴应为我公司指定的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及对方人名印章,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更换预留印签。我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由公司财务部两人分别保管。第八条银行共管账户在共管期内仅用于该项目的资金收支使用,包括:收取客户的项目回款、向共管双方支付项目回款、支付供应商项目款等相关非现金款项支出。与该项目无关的收支均不得使用该共管账户。第九条银行共管账户的支出只能通过开户银行柜台支付方式;银行共管账户只能开通仅带查询功能的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任选其一)。第三章银行共管账户管理流程第十条按照合同约定客户将工程款项按时划入银行共管账户。共管方有义务通知对方做收款确认。第十一条共管双方均有权从银行获取为该项目发生的有关银行共管账户的资料,如对账单、存款余额、账户资金收支明细资料等。第十二条支付款项实行书面审批制度。由项目组经办人填写《共管账户付款申请单》,提供相应的支付依据及票证,经项目负责人、主管副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再行支付。原则上由公司财务部派专人办理银行支付手续,不得签盖空白支票。特殊情况财务部可书面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