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议事规则根据**有限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原则及内容,特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第1条董事会议事范围(1)决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2)决定投资和引资方案;(3)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4)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5)审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6)制订公司章程及修改方案;(7)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8)决定公司重大融资、担保和重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租、发包和转让方案;(9)对全资子公司核实资本金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10)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有关产权变动方案;(11)审议批准全资子公司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12)决定全资子公司产权代表和监事及对其的奖惩;(13)决定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产权代表,审议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14)董事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2条董事会会议的种类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第3条董事会例会的召开董事会例会每季度第二周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以书面通知各董事,并详细列明所议事项与内容。第4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董理会临时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㈠董事长认为必要时;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㈢总经理提议时;㈣监事会提议时。董事会临时会议议题临时确定,应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各董事。如遇特殊情况,可缩短通知时间。第5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董事长为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到会时,由副董事长代理;若副董事长因故也不能到会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表。第6条会议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7条会议列席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第8条会议准备㈠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须事先经过充分论证,提出明确意见和完整方案。提案内容应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且属于董事会议事范围;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提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