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文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是由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出资人第十三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第十四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监事会主席;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