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制度为了充分发挥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利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中长期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第二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第三条、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第四条、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第五条、审议批准监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第六条、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第七条、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八条、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九条、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第十条、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第十一条、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第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两次股东会会议之间间隔不得超过十五个月,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方。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1、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2、五分之三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3、三分之二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确认时。第十五条、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由公司派专人递送或传真会议通知。第十六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所议主要事项等内容。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各股东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时应出具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加盖公章。第十九条、股东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由各股东方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股东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定,应充分征求各方股东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代表通过。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股东方各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管。第二十三条、定期会议的议题由董事会秘书提出,董事长审核,并征求各股东意见后确定。第二十四条、临时会议的议题由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股东方、董事或监事提出,董事会秘书负责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