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红/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特别说明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制定。2.股份:指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3.虚拟股:指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出售和继承;本计划中分红权和股权期权在最终转换为公司实际股权之前都属于虚拟股范围。4.公司授予本次分红权/股权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限定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激励总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5.激励对象获得的股权期权拥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受让公司股权的权利。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来源为公司原有股东有偿出让。6.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等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7.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分红权第一次授权日起年内有效。8.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分红权,无行权限制期只设置行权有效期。行权有效期为年。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本计划有效期到期后,其激励对象所享有的分红权自动失效。9.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期权,均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行权限制期为年,在行权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行权有效期为年,在行权有效期内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在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禁售期满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权可以在公司股东间互相转让,或由公司以约定的价格回购。如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出售所持股权的,公司原有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授让的权利。10.本计划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减资等事宜,分红权/股权期权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权总数及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11.本计划已经于年月日通过公司股东会审核。第一章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下文中作如下释义:1.公司: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