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要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使公司对重要事项处置、事态进展情况和事后调查、处理等工作得到全面掌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要事项报告原则:重要事项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三条公司各部(室)、二级单位及在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适用于本制度。第二章重要事项内容第四条重要事项内容:(一)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二)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三)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四)紧急和突发事件,包括群众信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请愿罢工、疫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五)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六)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七)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八)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九)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等方面有序进行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十)损害公司形象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符合以下内容之一的,属负面重大事项范畴:(一)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00元以上的;(三)经济损失虽未达到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等方面受到重大损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四)其他违法、违纪等妨碍公共安全的事件;(五)有损公司名誉,使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事项。第三章重要事项报告第六条各单位负责人是重要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执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做到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做到事前请示,事中续报、事后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在负面事项发生后1小时内,以口头方式同时向主管部门、行政办公室、党办报告,主管部门向分管副总报告,行政办公室向总经理报告,党办向党委书记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负面重大事项处理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的形式正式向主管部门、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递交书面报告。第八条总经理或总经理临时委派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