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制度一、生态补偿的概念(1)生态补偿原先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自然生态补偿是“生物有机体、物种、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环境科学大辞典》自然生态补偿是自然界的一种能力,非常常见。生态补偿的概念(2)法学上,该如何借鉴自然生态补偿的概念?生态系统的补偿,除了自然生态补偿外,也可以由人类建立外部的补偿机制。法律上的生态补偿就是指人类行为建立的生态系统外部补偿机制,是人类恢复、重建生态系统的行为。(3)没有统一的定义,基本对政策文件进行改造得出。其中主要是:2007年国家环保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2013年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报告》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2007国家环保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报告》(2013)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是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使生态保护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的公共制度安排。环境科学上的生态补偿强调的是生态系统的自补偿,属于生态系统的内部补偿机制法律上的生态补偿(1)是由人类建立的外部补偿机制,是人类对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活动的总称;(2)是调整人类恢复与重建生态系统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生态补偿提出的沿革(1)《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1997年11月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生态补偿概念。该意见要求开发企业必须对湿地的破坏采取经济补偿,并且还要求环保部门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方针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补偿机制”(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998年《森林法》规定:“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