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1总则2传染病预防3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4疫情控制5医疗救治6监督管理7保障措施8法律责任9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01【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02【第二条】指导方针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传染病分类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鼠疫、霍乱。甲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丙类传染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