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3,no.16(NOV14,2006)平面媒體攜子自殺新聞之分析與探討研究計劃主持人林育卉廣電基金執行長共同計畫主持人莊伯仲文化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研究員陳麗文文化大學新聞所研究生一、前言台灣近年來發生攜子自殺的案例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包括父母殺子女後自殺、全家人相約自殺等案件,不斷被媒體以聳動的標題和誇大的拍攝手法大幅報導,進而散佈到社會各個角落,逐漸成為國內重大的社會問題。此種自殺方式受經濟、健康、家庭關係,甚至是社會文化價值觀等複雜因素的影響,不純粹是自殺者個人的問題,然而台灣媒體對此類事件大多以「情非得已之下的選擇」、「避免活著的家人受苦」做為註解,導致閱聽大眾在閱讀此類新聞時極易產生似是而非的錯誤價值觀。廣電基金接受行政院衛生署委託,進行「建構媒體報導自殺新聞」研究計畫,以期導正閱聽大眾對自殺事件的錯誤認知,並給予媒體適時的戒惕,本研究計畫包含二部份,分別為「一般自殺新聞研究」及「特殊自殺個案新聞研究」。由於「攜子自殺」事件對台灣社會影響甚深,本年度乃針對「攜子自殺」進行特殊個案研究,本文係該計畫特殊個案研究中有關平面媒體部分的分析結果,針對國內四大報2006年6月至8月的「攜子自殺」案件加以分析。二、何謂攜子自殺「自殺」是一個人以自己的意願與手段結束自己的生命。而「攜子自殺」則www.2238.cn中国最大下载资料网www.2238.cnVol.3,no.16(NOV14,2006)是指不論孩童是否願意自殺,父母以幫助其自殺或殺害後自殺均屬之。在國外,攜子自殺屬於「謀殺-自殺(Murder-suicide)」種類之一,其所使用的工具,若以美國為例,以槍枝射擊為主。在國內,較多以割腕、燒炭、吞食安眠藥…等做為攜子自殺的媒介。這種自殺方式深受家庭動力、親子關係,甚至是社會文化價值觀等複雜因素的影響,不純粹是自殺者個人的因素使然。從法律角度觀之,攜子自殺是一種觸犯法律的行為,一旦攜子自殺的父母獲救,而孩子死亡,父母親需面臨刑事上的追訴。若孩童出於自願,幫助其自殺的父母則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加工自殺罪」,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