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和市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效率--从安然事件谈起陈志武,杨林I本文发表在《财经》杂志2002年1月5日号美国安然公司于2001年12月2日正式申请破产,得到《破产法》保护而进行重组,其股票由年初的90.75美元跌至今日的约0.5美元。这一事件标志着连续6年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有创新精神”、美国500强中排名第七的安然公司从此成为历史。当然,即使公司破产,事情远没结束。紧接下来的是一系列诉讼案。比如,加州大学、其它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股东已对安然公司、29位公司要员与董事、以及安达信审计公司提起集团诉讼。诉讼原由包括欺诈、误导性陈述、假账和内幕交易。美国证监会对已离任的安然财务长及其他现任要员以关联交易和作假账立案,等等。除这些戏剧性发展、标题性报导外,安然事件的经过给我们很多启示,有许多值得分析、总结的地方。本文借助这一案例来讨论时下的热门话题--上市公司治理,我们的重点是分析各种公司治理、监管渠道的特点。目前关于公司治理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公司董事会的构成(独立董事)、政府行政监管(证监会)和民事与刑事诉讼(法庭)。这三种监管渠道显然是至关紧要,它们的有效性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尤其是,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建立市场发展必需的诚信。但,从安然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会看到,除这三种外,还有两种甚至更重要的监管渠道:市场和财经媒体。也就是,我们可大致把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分成五层:第一层是董事会,第二层是证券市场参与者,第三层是媒体,第四层是行政监管,第五层是法庭诉讼。这五层缺一不可,但监管效率与成本非常不同,它们在问题发生的不同阶段起不同的作用。从下面的分析中我们会看到,因为董事会常以公司管理层和当事人为主,在许多实际中这一层监管并不有效。另一方面,政府行政监管与法庭通常是在事态尾声或极端严重时才介入,这两层监管的举政责任重,成本高,主要起“后补救”作用,其它阶段发挥的主要是威慑效果。市场和媒体对公司的监管通常更直接,甚至在事态刚刚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就可产生效果。但,这两种渠道(尤其是市场渠道)需要相应的市场机制配合,比如作空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