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广州设立商业企业的选址条件和申请程序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2006年11月29日一、申请对象在广州市范围内拟设立外商投资(独资或合资)商业企业同时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拟开设店铺或增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加经营范围(零售)并增设店铺的投资方。二、办事程序①外资商业企业向拟设立的商业网点(店铺)所在区、县级市经贸局报送申请和相关材料;②区经贸局出具初步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广州市经贸委;③广州市经贸委根据《广州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2003-2012》、《广州市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和所在地区、县级市经贸局意见出具意见(答复区经贸局并抄送企业);④企业持广州市经贸委的意见函向相关部门继续申办相关手续。三、材料清单①拟设立网点所在的区、县级市经贸局对网点选址的初审意见②申请书(请注明联系人、具体设点或店铺发展计划)③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店铺发展计划、数量、位置、规模、选址等有详细的论述)、有关开设店铺(或增设店铺的)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④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复印件)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企业附商务部批文),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⑥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开设店铺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可先报送店铺发展计划,在具体设置店铺前报送相关材料予以确认)四、最新要求2006年5月17日起,广东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明确外商投资商业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外经贸资字〔2006〕305号)以下四种情况,无需办理出具商业网点规划意见:①新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仅从事商品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的;②商业企业开设店铺为非连锁零售商店,且位于已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的商场、购物中心等之内的;③外资并购境内商业企业而不开设店铺的;④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而不开设店铺的。五、一定要办理商业网点规划意见的四类项目①新设外商投资商业项目开设独立店铺经营的②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