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信托投资行业与资金信托产品分析报告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一、信托投资行业概况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金融行业的四大支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解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1、发展历程从1979年10月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信托行业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大大小小的信托投资公司曾经多达上千家。但在较长的时间内,由于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在金融领域中定位模糊,业务范围不清,经营了大量的非信托业务,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上“乱”业经营,出现了较多的违规操作。同时,由于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兼具银行和政府背景,政府干预和调控的现象严重,造成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资产质量很差。针对上述弊病,信托业先后于1982年、1985年、1988年、1993年、1999年进行了五次大规模的治理整顿。肇始于1998年广东国投破产案的第五次整顿被认为是信托业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在这次清理整顿中,《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和实施,信托关系和行为的法律关系被确定,信托业明确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同时,信托机构开始重新登记,监管机构本着“坚决把信托办成真正的信托,不让有问题的公司留下来”的态度,将众多规模小、资不抵债的公司一律砍杀,当时的239家公司最终被批准重新登记的将只有60家左右。重新登记的过程基本是剥离不良资产的过程,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实力得到加强,资产质量得到了较大改善,不少的公司基本解决了历史包袱,有的基本是新设立的。同时,也有一些信托投资公司仍然遗留了一些不良资产,监管部门要求要在近期解决。2、信托行业特点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的明确,以及信银分离、信证分离的实施,信托投资公司可操作的业务空间已经明确。信托行业的特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按委托人意愿,代为运用和管理资财。欧美各国的信托业之所以发展迅速,与信托制度的特点是紧密相联的。根据国内现行的信托制度,我国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