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矿难的经济分析??矿难和安全事故频频,怎样三令五申还是大案屡出。看起来积重难返,不容易有立竿见影之策。不过最近看到媒体报道国家安全监督总局李毅中局长的讲话,提出的思路有了新的层面。我认为问题重要,只是分析上还有一些可以补充、可以商榷的地方,需要讨论一下。?报道的看法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矿主承担的死亡矿工赔偿的数额偏低,在经济上等于鼓励矿主减少安全投资,一旦发生矿难,三钱不值两钱就应付过去。因此,李毅中支持山西等地大幅度提升矿难赔偿数额的做法,重要的是,确立以下新的死亡赔偿标准,即以死亡矿工本来还可以有的工作年限及可能赚取的收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这个数额目前是20万人民币);第二,矿主获取矿产资源的代价过低,目前按每吨产出的煤提取很少一点资源占用费,结果不但导致开采方面的惊人浪费,而且由此形成的开矿暴利,还成为不安全小煤矿屡禁不止的经济原因。为此,李局长主张大幅度提高矿产资源税,按储量、而不是按开采出来的成品煤的数量征收。?容我说明一下。政府主管领导最近关于矿难的讲话涉及面很宽,不但包括以上两点经济分析,而且讲到法制、法办、绝不姑息等等。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人命关天的事情当然不只是赔多少钱就可以“了”的,该关的要关,该杀的要杀,是题中应有之义。可是,矿难毕竟与恐怖活动不同,在意图上没有谁喜欢制造矿难,因此,当令人忍无可忍的矿难频频发生的时候,我们可以推断,作为一项利用市场需要、谋求利润的经济活动,其成本和收益结构一定存在着重大的歪曲。从经济上调整矿业的成本收益结构,进而改变相关的经济行为,是减少矿难的一个方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李毅中最近讲到的以上两点颇有新意。?还有哪些补充和商榷呢?先谈矿难的赔偿数额吧。李毅中分析矿难的赔偿数额偏低,在经济上降低了矿主对矿难的恐惧和投资安全的诱因,这当然有道理。跟着而来的对策,就是大幅度提高矿难赔偿的法定数额,这也有道理。最重要的是,李毅中探讨了提高矿难法定赔偿数额的根据:“这些遇到矿难的矿工们都是年轻人,他们如果还活着的话,今后的生活的道路还很长,他们还应该有二三十年的工作期,所以用当地的居民的平均收入或者平均工资,20年算一算,最低20万,我觉得是有依据的。”?这段话代表了损害赔偿从“直接损失”向“机会损失”准则的转变,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