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文档在线最全资料平台www.doc365.netQQ:744421982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部办公讨论后的修正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第七条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84号)的规定。第八条申请者在申请时间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第九条开业审批程序(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