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文档在线最全资料平台www.doc365.netQQ:744421982航空物流法规1一、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5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三、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26四、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29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33六、民航局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35七、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46八、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一、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中国民用航空业(以下简称民航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民航业的改革和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分别简称《规定》和《目录》)及有关民航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民航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运输相关项目。禁止外商投资和管理空中交通管制系统。(一)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民用机场。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军民合用机场。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分二类项目:1.民用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助航灯光;2.航站楼。(二)鼓励外商投资现有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鼓励外商投资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允许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或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但不得从事涉及国家机密的作业项目。(三)“航空运输相关项目”包括航空油料、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和其他经批准的项目。第四条外商投资方式包括:(一)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二)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三)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外商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公共航空运输和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五条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机场,在同等条件下,对具有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水平的外国同类企业予以优先考虑。第六条外商投资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