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文档在线最全资料平台www.doc365.netQQ:74442198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1996年5月20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标管理,保持航标的正常状态,提高航标维护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以下简称《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通航水域的航标管理。第三条航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航道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航标管理工作。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道,除交通部直属管辖的外,其航标的设置和管理,应按行政区划分工负责,也可通过协商确定管理范围。省界河流的航标管理应通过协商由航运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管理的基本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指示、规定;(二)制定航标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三)负责编制和审定航标维护工作计划,提出实施措施;(四)掌握航道特征、水情变化及碍航物分布情况,保持航标的正常状态,并发布航道通告;(五)定期检查航标,指导和帮助基层班组工作;(六)编制航标船艇及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七)收集整理航标技术资料,分析航标维护质量,总结航标维护管理经验;(八)参加评审本辖区与航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及其他水上工程的航标设施建设项目和审定航标配布图;(九)参与航标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研制、鉴定和推广使用;(十)按规定对违反《航标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中有关航标保护条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第六条各级航标管理机构应按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职责,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职责。第七条基层班组的基本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航标技术规定和安全生产制度,完成辖区航标维护计划;(二)负责航标的设置、维护和通行信号的揭示;(三)掌握航道变化,及时调标、改槽;(四)按规定测报航道尺度,并向上级报告航道情况,及时提出辖区航道内需要采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