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服务多边贸易框架(中)服务贸易总协定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2条最惠国待遇第3条透明度第3条副则机密信息的披露第4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第5条经济一体化第5条副则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第6条国内法规第7条承认第8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第9条商业惯例第10条紧急保障措施第11条支付和转移第12条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第13条政府采购第14条一般例外第14条副则安全例外第15条补贴第三部分具体承诺第16条市场准入第17条国民待遇第18条附加承诺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第19条具体承诺的谈判第20条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1条减让表的修改第五部分机构条款第22条磋商第23条争端解决与执行第24条服务贸易理事会第25条技术合作第26条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27条利益的拒绝给予第28条定义第29条附件附件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第一部分范围与定义范围:该协定适用于各成员。GATS同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协议一样,是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在国际法中,一般来说,只有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单独关税领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但是,个人、企业、跨国公司等是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的。GATS并不直接管辖企业的经营行为,而是管辖各成员方政府或被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命令、程序等许多形式表现出来。这些措施也不必是直接管辖服务贸易的措施,而只要对服务贸易产生影响,即可以被纳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管辖范围。服务贸易定义。这一定义将服务贸易按提供方式分为四种形式:1.跨境提供:由一个成员境内向另一个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在这种形式下,服务提供者和被提供者分别在本国境内,并不移动过境。所以,这种服务提供方式,往往要借助于远程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