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专业,创品牌苗方清颜签约时间:2015/3/20甲方:哈尔滨苗方清颜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友好、认真务实、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乙方自愿经销甲方的苗方清颜系列产品,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苗方清颜”的品牌形象和声誉,特订立此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期限及地域一、内容概述: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所拥有的“苗方清颜”品牌(商标注册证号第8084892号),依据甲方经营模式并按本合同及特许经营手册的规定经营美容服务业务。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商标事宜依照相关法令办理。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共壹年)。三、地域:1、经甲方授权,乙方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经销“苗方清颜”系列产品。四、甲方对乙方关于市场开发及全年销售任务的要求详见附表(一)五、省会城市店面要求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地级城市店面要求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否则验收不能通过,公司不予确认授权。第二条:费用及支付方式1、甲方授权乙方使用“苗方清颜”品牌,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及店面广告宣传,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费用人民币/元,作为品牌商标使用、技术、经营管理、培训等费用。2、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品牌使用保证金人民币/元,该保证金管理办法详见“苗方清颜全国经销商经营管理规定”。3、乙方免费使用公司提供的财务软件,(打印机、扫描枪等相关设备共计1000元)。4、乙方首批进货详见招商手册、产品享受零售价的叁(三)折。5、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费用。6、自签订本合同当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如不启动市场,甲方有权收回市场,终止合同,并扣留5000.00元作为违约赔偿金。特殊情况与甲方协商调整。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一、开店筹备1、为维护“苗方清颜”统一的企业形象,乙方的门面设计应符合甲方VI要求(不包括水、电、土建等项目工程),乙方装修结束后,经甲方审批合格后方可开业。2、甲方有权依照设计方案对乙方的装修、装潢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