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场联营合同甲方:临沂九州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开拓经营,搞好市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经营场所1、甲方提供营业场地,乙方经营甲方审批指定范围内的商品。(其使用面积为平方米或节柜台、货架)。2、具体位置在甲方店侧。第二条入场条件1、乙方进入甲方场地经营,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所经营商品的商标证明、品牌授权书或代理权证明、商品检验证明或国家规定的有关证明。2、乙方应保证其所经营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款和国家专业部门或主管机关所颁布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规定。3、乙方应文明经商,守法经营。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负有领导、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一切经营、服务、管理等工作应严格执行甲方规定,如有违犯则严肃处理,严重者终止合同。4、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第三条经营要求1、未经甲方批准,超出协议规定,擅自补充品种的,每个品种处以1000元罚款,并撤出柜台,严重者甲方予以没收,并有权提前终止合同。2、乙方严禁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更换商标、陈列或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巳接近失效期的商品、中文标识标注不齐全的商品。3、乙方所销售的商品如有质量问题,甲方可依据甲方的退换货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乙方必须服从,损失由乙方承担。4、乙方因经营假冒伪劣商品遭到顾客投诉、国家有关部门查处,乙方要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甲方顾客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或不接受处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国家有关部门如对乙方的商品进行抽检,样品和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6、乙方经营的商品价格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明码标价、据实标价。7、乙方经营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同城其它卖场、专卖店同类商品的价格,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降价或解除合同。8、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的大型宣传促销、假日促销等活动,甲方在乙方当月销售额中扣取作为广告宣传费,促销期间的优惠、让利由乙方承担。9、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