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1)编号: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词语涵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