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营销代理合同甲方(委托方):地址:代表:乙方(受托方):地址: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开发的位于(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销售及广告企划总代理。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项目的销售及广告企划代理事宜,达成合同条款如下,并共同遵守。第1条委托项目及方式1.1委托项目物业名称:土地性质:产权:全产权委托面积:约为平方米(本合同委托销售建筑面积系设计图纸所示面积,实际代理销售面积以政府相关部门最终测定为准。)本项目的名称发生变更,不改变本合同对该物业的实质描述。1.2委托方式乙方为本项目的销售及广告企划总代理,在服务期内,甲方不再将本项目的销售代理及广告企划工作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甲方可以向乙方推荐广告企划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推荐的单位有优先权。甲方为本项目对外委托制作及发布广告的主体。乙方可以向甲方推荐广告制作及发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推荐的单位有优先权。第2条委托期及内容2.1委托期2.1.1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达到甲方与购房业主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后一个月止。2.1.2如上款约定的委托期到期日早于本项目第四期开盘后4个月的,则委托期到期日自动延长至本项目第四期开盘日后满4个月。2.1.3如乙方在委托期内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销售指标及相关工作,在宝莲城项目其余物业委托销售代理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双方可经协商后续签委托代理合同,续延委托期。2.2委托内容2.2.1委托期内,甲方将本项目对外销售的代理权给与乙方,乙方为甲方提供本项目的全程销售代理和广告企划服务。在委托期内甲方不再委托第三方或自行组建销售队伍销售“本项目”。2.2.2委托销售项目之定价双方商定,本项目之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元。双方可根据销售开展后的实际情况制定分期销售价格并形成书面的《分期销售价格确认表》,甲方对最终销售价格拥有决定权。客户一次性付款,可享受一定的价格优惠。乙方在销售时可给与客户优惠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