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保证合同债权人:保证人:保证人:保证人:为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身份证号码:)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2011年借贷字第0601号《民间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缔约各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缔约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分别为:个人民间借贷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第二条:保证范围和责任保证人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执行费、拍买费、公告费、送达费、手续费等债权人实现债务的费用。针对本合同每个单个保证人,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保证、质押、抵押),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各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每位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保证范围承担100%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期间1、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五条:保证合同的独立性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保证人承诺1、保证人有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按债务人要求提供真实的个人及家庭财产信息。2、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