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合作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推荐应聘人员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按甲方填写的《人员需求单》(详见附表1)的要求,向甲方推荐应聘人员。第二条、乙方根据《人员需求单》为甲方推荐应聘人员,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过程中不得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三条、甲方拥有对乙方推荐的应聘人员是否录用的最终决定权。第四条、对于乙方推荐的应聘人员,自入职之日起工作满60日的,视为乙方向甲方推荐成功。则甲方应在当日向乙方提供《推荐成功人员名单》。第五条、服务费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一、服务费用支付标准:乙方向甲方每推荐成功一人,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300元。如乙方推荐人员入职后不满60日即离职,则视为推荐未成。二、服务费支付时间:应聘人员入职当日,甲方支付服务费用200元/人。入职满60日,甲方将一次性付清所剩余款;入职未满60日即离职,且乙方自员工离职日起10天内未能成功补充相应岗位空缺,则乙方于员工离职第11日全额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200元/人。三、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已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乙方推荐给甲方的应聘人员名单应制成花名册,一式两份,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指定的经办人为:乙方指定的经办人为:2、乙方推荐给甲方的应聘人员和甲方通过自行招聘渠道获得的应聘人员为同一个人时,乙方有权按乙方推荐人员处理。3、本协议第六条第1款约定的花名册中的人员,自推荐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录用。如甲方未经乙方许可而私自录用,则视为乙方推荐成功,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4、乙方承诺向甲方推荐的人员受聘于甲方工作期间,乙方不会向任何本协议外的第三方推荐该名甲方员工以收取推荐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行为。乙方因此必须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招聘服务费。5、协议签订后,双方互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七条、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