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的監管香港交易所/證監會聯合新聞發布會2004年10月19日今天,我們聯合公布:諮詢總結規則修訂(於2005年1月1日生效,若干條文設有過渡安排)。內容:簡介證監會歐達禮詳情:過程主要目標主要方面諮詢總結已充分考慮到市場廣泛意見過程:於2003年5月刊發諮詢文件諮詢總結及規則修訂已獲聯交所及證監會通過主要目標:保薦人在香港扮演重要角色。對保薦人角色的期望因人而異為解決期望差距:保薦人、合規顧問及獨立財務顧問角色須有清楚架構釐清對上述人士及委任他們的發行人的期望主要方面:諮詢總結及經修訂的規則:會清楚說明:何時須委任保薦人、合規顧問及獨立財務顧問甚麼情況下保薦人、合規顧問及獨立財務顧問須具獨立性及何謂獨立性會將現時的期望編納成規主要方面:(續)保薦人、合規顧問及獨立財務顧問的角色,包括進行盡職審查工作發行人在協助保薦人及合規顧問時的角色會清楚說明保薦人、合規顧問及獨立財務顧問只能夠做合理適當的事情不會要求保薦人核實專家報告/擔任專家會容許委聘第三方專業人士(但保薦人須確保其工作水平不低於標準)不會將董事/專家的責任轉嫁保薦人主要方面:(續)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歐達禮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上市規則執行總監萬魄力規則修訂:增設有關獨立財務顧問的新規則增設一章有關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的規則為落實政策,須修訂規則:增設保薦人盡職審查的應用指引解決連帶的修訂事項規則修訂:(續)規則修訂將涵蓋:委任(至少)一名保薦人協助新申請人辦理首次公開招股委任如超過一名保薦人,每名保薦人均須負責規則修訂:(續)聯交所可在任何時候指令委任合規顧問上市發行人須委任合規顧問,任期由首次上市日期至:-主板:上市後首個完整財政年度-創業板:上市後第二個完整財政年度規則修訂:(續)保薦人、合規顧問及獨立財務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