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紀律聆訊關於紀律委員會及覆核委員會釐定所施加的制裁及指令的原則及因素的聲明1.總則1.1除非另外訂明,本聲明所用的簡稱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紀律聆訊程序內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2.釐定制裁的原則及因素2.1本聲明:(a)列明紀律委員會或覆核委員會就違反《主板規則》或《創業板上市規則》(統稱「《規則》」)的事項而考慮及釐定制裁時,其一般須考慮的總原則及因素;及(b)旨在協助紀律委員會或覆核委員會釐定及施加制裁上前後貫徹一致,制裁的整體方針隨著時間或有需要因應政策或其他原因而改變。2.2下列指引並不會減少紀律委員會或覆核委員會於任何個別個案中須顧及的所有有關情況的責任,亦不等同紀律委員會或覆核委員會或須考慮的所有原則或因素。2.3總原則:(a)紀律委員會或覆核委員會施加紀律制裁,是要保障公眾以及聯交所經營的市場及設施的持正操作、阻嚇答辯人進一步違反《規則》、改善企業管治、糾正違反《規則》的行為,及阻嚇受制於上市委員會紀律管轄的所有其他當事人再進行同一或任何相類的失當行為。(b)紀律委員會或覆核委員會將考慮違規的情況、失當行為的嚴重性以及任何可減輕或加重制裁的相關因素。2(c)對於重犯的失當行為,又或若有關失當行為顯示當事人是故意、畜意不理會或罔顧《規則》時,紀律制裁須更為嚴厲。(d)紀律委員會或覆核委員會將根據向其呈交的證據及陳詞釐定紀律制裁,同時以公正、客觀並充分地顧及自然公正原則的方針行使權力。2.4紀律委員會或覆核委員會釐定適當的制裁時,可考慮下列相關的主要因素(減輕或加重制裁):(a)答辯人以往的紀律檔案。(b)紀律委員會或覆核委員會以往就相同或相類違規行為或相類情況應用的紀律制裁。(c)答辯人有否全面協助聯交所及與聯交所合作進行調查,及答辯人提供的協助及合作有否減少調查的時間及開支(或相反而言,答辯人是否未能全面協助聯交所及與聯交所合作進行調查)。(d)答辯人有否及早決定不對其違規指控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