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年1月??交易所隨著財務匯報旺季趨近,香港交易所特刊發本文,提醒上市發行人、其董事及負責財務匯報的高級管理人員以至上市發行人的核數師等,有關《上市規則》中涉及財務匯報的條文的重要性,以及其各自在確保遵守規則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初步業績公告初步業績公告作為上市發行人首次向公眾發表有關其全年業績的資訊,是年度財務匯報周期中重要的一環。初步業績公告除了提供適時、充分及準確的資訊外,也確保市場保持有序及高效率。由於初步業績公告可以確認或更新市場的預期,故每每成為投資者的焦點所在。因此,上市發行人及其核數師在發布公告之前的編備過程中,其角色至為關鍵。有關年度業績初步公告的規則載於《主板上市規則》第13.49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49條。有關規則規定,上市發行人須刊發其初步業績公告,但必須先經其核數師審閱及「同意」有關財務資料。2005年12月,香港會計師公會諮詢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後,發表《應用指引》(PracticeNote)第730號「有關年度業績初步公告的核數師指引」(GuidanceforAuditorsRegardingPreliminaryAnnouncementsofAnnualResults),以就發行人及其核數師在初步業績公告事宜上的責任提供指引。上市發行人及其核數師均須熟悉該項《應用指引》,有關指引登載在香港會計師公會網站:http://www.hkicpa.org.hk/ebook/main.php。上市發行人及其核數師應緊記以下一些要點:?審閱初步業績公告是一項獨立工作,有別於核數聘任,因此須另行提供獨立的聘任書。上述《應用指引》載有聘任書的樣本。財務匯報規則備忘212007年1月??交易所?初步業績公告可根據經審計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草稿來編制。-若初步業績公告是根據財務報表草稿來編制(一般情況也是如此),上市發行人及其核數師均必須確信,任何尚未處理好的核數事宜將不會導致寄予股東的年報中的財務報表數據有任何變動。-除非初步業績公告所依據的財務報表的核數報告已經核數師簽署確認,否則上市發行人不得註明其初步業績公告所載資料為「經審計」。?核數師應向董事送交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