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体顶端?新聞資料新聞稿聯合新聞稿更新日期:19/10/2004有關對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監管的諮詢總結及對《上市規則》作出的修訂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聯合發表《有關對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監管的諮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聯交所亦同時刊發配合《總結報告》所載的各項政策總結的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有關政策總結及規則修訂就多項事宜作出回應,其中包括:·發行人須何時委聘保薦人或上市後的顧問(將稱為「合規顧問」);·發行人在協助保薦人及合規顧問方面的角色及職責;·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公司須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及聲明;·對保薦人、合規顧問及獨立財務顧問獨立性的要求;及·保薦人、合規顧問及獨立財務顧問的角色及職責,包括聯交所認為他們一般須履行的盡職審查責任。??????????????《總結報告》對擬出任保薦人或獨立財務顧問的人士,亦列載了若干舉措以強化有關發牌準則。證監會將就有關舉措進一步諮詢公眾人士。各項政策總結及規則修訂已考慮聯交所及證監會的公開諮詢結果,包括最近期一次針對最直接受規則修訂建議影響的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而進行的諮詢。有關諮詢及政策的發展過程必須廣泛,基本原因有二:一,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在香港的角色特別重要,主要因為本港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請人中,有異常大比例的公司的註冊地及主要業務在香港境外。二,諮詢過程中已進一步反映投資者、監管機構以至部分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對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的職責有很不同的期望,故落實建議之前,我們必須先透徹了解箇中的原因。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韋思齊表示:「有關規則修訂已就聯交所及證監會對保薦人、合規顧問及獨立財務顧問的要求作出充分清楚的說明。我們必須將該等要求定於高的水平,但也會根據每個獨特的情況作出合理適當的調整。」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歐達禮解釋:「有關規則修訂應會對保薦工作的獎勵機制帶來改變,同時提供更公平的競爭環境。現時未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公司將需要重新評估其合規安排,並須加倍努力。市場應可放心聯交所及證監會將繼續保持合作,確保所有未能符合標準的情況都會快速有效地獲得處理。」有關規則修訂將於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