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80-15(2015年5月)事宜有關上市發行人發行可轉換證券的指引上市規則《主板規則》第2.03(6)、8.08、13.27、13.28、13.36、13.32(1)、16.03及28.05條《創業板規則》第2.06(6)、11.23(7)、17.30、17.32、17.39、17.40、17.41、22.03及34.05條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駕《上市規則》的規定,亦不取代合資格專業顧問的意見。若本函與《上市規則》存在衝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規則》為準。有關《上市規則》或本函的詮釋,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部查詢。A.目的1.本函就上市發行人發行可轉換證券(包括可轉換和可交換債券、票據及貸款、以及可轉換和可交換優先股,統稱「可轉換證券」)的《上市規則》規定提供指引。該等證券可轉換為於聯交所上市發行人的新股份。本指引並不涵蓋有關可轉換證券的上市事宜。B.適用規則2.上市發行人發行可轉換證券,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36條(《創業板規則》第17.39至17.41條)經股東批准(有關發行可轉換證券的特定授權,或是上市發行人的一般性授權)。3.根據《上市規則》第8.20、16.01及28.01條(《創業板規則》第11.30(2)、22.01及34.05條),上市發行人擬發行可轉換證券(不論該等可轉換證券本身是否將要上市),其必須先取得聯交所批准(i)該等可轉換證券;及(ii)根據可轉換證券條款在轉換時可發行的股份(「換股股份」)的上市。4.根據《上市規則》第16.03及28.05條(《創業板規則》第22.03及34.05條),可轉換證券的條款如有任何建議更改,上市發行人必須先取得聯交所批准,除非有關更改乃按照該等可轉換證券的條款而自動生效。5.上市發行人亦須遵守其他適用於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六及二十八章(《創業板規則》第二十二及三十四章)所發行可轉換證券的《上市規則》特定規定。2C.指引(I)優先購買權6.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