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交?所指引信HKEx-GL23-10(2010年12月)(於2013年7月更新)–適用於2013年10月1日或以後提交的上市申請事宜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個案呈交文件的規定──簡便程序上市規則及規定《主板規則》第9.11及19A.22A條《創業板規則》第12.22(15)及25.17A條相關刊物不適用指引提供首次公開招股交?部重要提示:本函??駕《上市規則》的規定,亦?取代專業顧問的意?。?本函與《上市規則》?符或存在衝突,概以《上市規則》為準。有關《上市規則》或本函的詮釋,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科查詢。1.目的1.1本函為新上市申請人提供有關呈交文件規定的指引。2.背景資料2.1《主板規則》第9.11(18)至9.11(22)條(《創業板規則》第12.22(15)條附註)載有上市申請人在預期聆訊審批日期至少足4個營業日前須呈交聯交所的文件(4日前文件)。2.2就中國發行人而言,4日前文件包括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中國主管機關發出明確批准中國發行人在聯交所上市的經簽署核證文件(中國證監會批文(《主板規則》第19A.22A條/《創業板規則》第25.17A條)。2.3有些申請人並無嚴格遵守4日前文件規定,導致延遲發出上市聆訊報告。3.指引3.1我們認為,利便上市申請人呈交4日前文件與給予上市委員會成員或上市科充足時間審議上市聆訊報告之間維持平衡十分重要。3.2因此,我們決定就呈交文件的規定提供靈活性,以利便我們審閱首次公開招股申請的工作:(a)上市文件定稿必須在預期聆訊審批日期至少足3個營業日下午6時前送交聯交所,即若聆訊日期預定為星期四,有關文件必須在星期一下午6時前送交。(b)通常來說,中國證監會批文必須在預期聆訊審批日期至少足4個營業日下午6時前送交聯交所,即若聆訊日期預定為星期四,有關文件必須在上一個星期2五下午6時前送交。在特殊情況(如第3.3段所述)下,我們可放寬有關4日前文件的規定。(c)若未能符合第(a)或(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