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4-06(2006年4月)(於2013年7月更新)-適用於2013年10月1日或以後提交的上市申請概要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第3A.07(9)(c)條事宜有關評估保薦人獨立性的指引內容由香港聯合交易所獲授權簽署人發出的函件摘錄重要提示:本函??駕《上市規則》的規定,亦?取代專業顧問的意?。?本函與《上市規則》存在衝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規則》為準。有關《上市規則》或本函的詮釋,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科查詢。[甲保薦人的名稱及地址]敬啟者:有關:主板保薦人(「甲保薦人」)對解釋主板《上市規則》第3A.07(9)(c)條(「《上市規則》」)的查詢閣下於[*年*月*日]發給[上市科主管]的函件收悉,現特就閣下於函件中所述事宜作出回應。背景本所從來函得知,[保薦人名稱](「[甲保薦人]」)在決定是否接受某公司擬於聯交所主板新上市(「該宗上市」)的委聘前,曾進行例行內部合規檢查,過程中發覺如該上市申請人落實委聘[甲保薦人],申請人集團選用的其中一家主要銀行(「該銀行」)的一名執行董事正是[甲保薦人]旗下一名將會參與有關上市工作的僱員(「該僱員」)的兄弟(「該僱員的聯繫人」)。來函表示,儘管該僱員的聯繫人是申請人集團其中一家主要銀行的執行董事,但經初步檢討後,[甲保薦人]認為這關係不會被視為會影響[甲保薦人]履行其作為申請人保薦人的職責時的獨立性,亦不會令人覺得[甲保薦人]的獨立性會因此受到影響,理由如下:(a)當前涉及的業務關係是該銀行與申請人集團之間的關係,而非該僱員的聯繫人與申請人集團之間的私人關係。來函表示,該僱員的聯繫人其實並不控制銀行的董事會,在銀行亦沒有30%或以上的投票權,且上述業務關係已存在超過10年,2早於該僱員的聯繫人在2004年12月加盟該銀行之前已經存在。[甲保薦人]覺得,從《上市規則》第3A.07(9)(c)條的用詞看來,該僱員的聯繫人的僱主(即該銀行)與申請人集團之間的真正業務關係未至於觸及該條文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