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HKEx-LD84-2014(2014年2月刊發)摘要涉及人士A公司至Q公司(「申請人」)事宜就聯交所為何退回若干上市申請提供指引上市規則《主板規則》第9.03(3)條及《創業板規則》第12.09及12.14條議決聯交所退回申請。1.本上市決策列出聯交所於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期間退回若干上市申請的原因。有關這段期間之前退回上市申請的原因,請參閱上市決策HKEx-LD48-2013及HKEx-LD75-2013。適用的《上市規則》、規例及原則2.《主板規則》第9.03(3)條1訂明,聯交所預期收取上市申請表格時將一併收到較完備版本(即非初稿)的招股章程,以便聯交所可在接獲申請後即時展開審閱工作。在該較完備版本的招股章程中,第十一章所列須予披露的資料必須已大部分載入。如聯交所認為與A1表格一併提交的招股章程草稿不屬較完備版本,聯交所不會對任何有關申請文件展開審閱工作。所有提交予聯交所的文件(包括A1表格及首次上市費)均將退回予保薦人。保薦人將須重新提交另一份A1表格及較完備版本的招股章程。3.《創業板規則》第12.09條1訂明,保薦人必須確保上市文件草稿於提呈前在各重要方面已獲核證。《創業板規則》第12.09條附註1訂明,倘聯交所認為連同上市申請表格提呈的上市文件草稿不足以作最後定稿,聯交所將不會開展審核該等文件或有關申請的其他文件。4.《創業板規則》第12.14條1規定,上市申請表格必須隨附若干文件。上市科可向保薦人退回其認為並未齊備的新申請人上市申請連同首次上市費用。分析5.以下是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期間聯交所認為上市申請並非較完備版本而退回若干上市申請的原因。1《主板規則》及《創業板規則》於其後為配合保薦人新監管規定而被修訂,並於2013年10月1日起生效。2A公司6.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