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HKEx-LD37-3(於2005年1月修訂)摘要類別上市決策系列37-3(LD37-3)涉及人士甲公司–上市公司事宜1.於除牌程序第三階段即將屆滿的時候提交復牌建議2.復牌建議的可行性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第6.04、6.10以及《上市協議》第38段[即現時《上市規則》第13.24條]議決1.不會延長第三階段以考慮復牌建議2.聯交所在決定復牌建議是否可行時具有廣泛酌情權。實況摘要甲公司已處於除牌程序第三階段,其股份被停牌已接近18個月,但甲公司仍未能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即現時《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甲公司是於第三階段屆滿之前數日才提交復牌建議,建議涉及(其中包括)甲公司控制權轉變及業務變更。甲公司請聯交所延長第三階段,以考慮其建議。分析《上市協議》第38段[即現時《上市規則》第13.24條]規定,「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發行人須向本交易所證明其潛在價值),其證券才得以繼續上市」。發行人若未能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即現時《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其股份會被停牌,直至發行人證明其已符合該規定,股份才會獲准復牌。《上市規則》第6.04條訂明,「如停牌持續較長時間,而發行人並無採取適當的行動以恢復其上市地位,則可能導致本交易所將其除牌。」《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已說明聯交所容許該等發行人呈交復牌建議的程序,或在未收到該等復牌建議的情況下,聯交所取消發行人證券上市地位之程序。有關程序基本上分為下列四個階段:2?停牌後首6個月內,聯交所會監察情況的發展。?在第二階段,聯交所會去信發行人,指出其持續未能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即現時《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並通知發行人須於未來6個月內呈交復牌建議。6個月限期結束時,聯交所會決定個案應否進入第三階段的除牌程序。?若決定個案須進入第三階段,聯交所會刊登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