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HKEx-LD20-2(2003年10月)摘要涉及人士甲公司-上市公司事宜第十五章是否適用於非上市認股權證上市規則第十五章議決第十五章適用於非上市認股權證實況摘要甲公司擬進行一項交易,當中涉及發行不會申請在聯交所上市的認股權證。認股權證的條款並不符合《上市規則》第15.02條的規定。該條規定(其中包括):(i)就認股權證的行使而將予發行的證券(當與須就任何其他認購權的行使(如該等權利即時予以行使,不論該項行使是否獲准)而發行的所有其他股本證券合併計算)不得超逾該等認股權證發行時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的20%;及(ii)該等認股權證須於發行或授出日期一年後至五年內失效。甲公司指稱,第十五章並不適用於非上市認股權證。分析第15.01條規定,第十五章「適用於可認購或購買由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獨立發行或授出該發行人的股本證券的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及附於其他證券的認股權證(「認股權證」),但不適用於任何根據符合第十七章規定的僱員或行政人員股份計劃授出的期權。」認股權證備受限制,原意就是要減少上市發行人的股本因為有可能被攤簿而造成的不明朗因素。就這方面而言,非上市認股權證與上市認股權證所可能造成的影響是相同的。故此,第十五章並沒有將二者區分,實際上亦無此必要。議決甲公司決定重訂交易內容,令認股權證條款符合第十五章的規定。香港交?所上市決策HKEx-LD18-2(2000?10月)(於2009年9月更新)摘要涉及人士甲公司—上市公司事宜在先前曾根據第19項應用指引第3.3段1的規定發出公告後再提供財務資助,是否需要再發出公告予以披露。上市規則第19項應用指引第3.3段1議決毋須發出公告,但如導致須按第3.3段1作出披露的情況,於半年度期間終結時或全年財政年度終結時仍然存在,則需遵守第3.10段2的規定。實況摘要甲公司曾在其向聯屬公司提供的財務資助總額超逾其資產淨值的25%時,依照《上市規則》第19項應用指引第3.3